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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9-23 来源: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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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动防)罚〔2025〕2号

当事人:吕**?????????????

住址: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镇*******里*-*-***?????????

身份证号:120111************?????

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本机关接到举报人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反映当事人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情况下,开展了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申请立案调查。 ?

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向举报人发送了《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2025年7月18日,举报人提供了线索材料的原始载体,执法人员进行了核实,并对举报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吕**在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录和拍照取证,并对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在未进行执业兽医备案的情况下,在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镇*******里*-*-***开展了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并收费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对举报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核实了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原始载体。

三、举报人提供的《行政履职申请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录像视频2份、照片2张、通话录音2份、付款凭证1张、对举报人的《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询问过程记录视频9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情况下,开展了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并收费50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动防)罚告〔2025〕2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2025年9月19日,本机关针对其陈述申辩意见组织会议进行了研讨。因当事人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故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动防)罚告〔2025〕2号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情况下,开展了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并收费50元,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印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狗万客户端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7:“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适用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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